(2015)奎开商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刘传门、邹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刘传门,邹洁,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1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汪雷,行长。被告:刘传门。被告:邹洁。被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张德华,经理。被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海波,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刘传门、邹洁、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22710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7102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南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