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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刚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刚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莫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以原、被告现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守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永存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