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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家樟、罗桂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家樟,罗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729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家樟,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罗桂花,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执审字第238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家樟、罗桂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3488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7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