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之��、孙献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之荣,孙献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589-1号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卫刚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福莲,该公司员工。被告:崔之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孙献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崔之荣、孙献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63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献国名下皖BU57**号小型汽车、崔之荣名下皖BYX2**、皖BYX5**、皖BBX8**号小型汽车,崔之荣名下圣地雅哥2-10#楼05室、孙献国名下奥运���城30#楼2-601、三山里42#7幢3-402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经本院执行,被执行崔之荣、孙献国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献国名下皖BU57**号小型汽车、崔之荣名下皖BYX2**、皖BYX5**、皖BBX8**号小型汽车,崔之荣名下圣地雅哥2-10#楼05室、孙献国名下奥运康城30#楼2-601、三山里42#7幢3-402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