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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申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姜海建、孙德军与姜海建、孙德军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海建,孙德军,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申字第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姜海建。委托代理人:张颖,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德军。一审被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一审被告: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光伟,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姜海建因与被申请人孙德军,一审被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荣家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王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姜海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姜海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海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