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义伦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义伦,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01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义伦。委托代理人:王世忠,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号。法定代表人:朱明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茹、朱延梅,辽宁简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义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张义伦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义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义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原审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义伦撤回上诉;三、准许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由一审法院退还给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张义伦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张义伦负担,由本院退还给张义伦1,4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王慧莹审判员 宁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