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林昌兰与杨方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昌兰,杨方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保字第42号申请人:林昌兰。委托代理人:麻宗钦,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方叙。申请人林昌兰因与被申请人杨方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方叙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19)内的资金2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方叙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19)内的资金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盈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钧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