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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钟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明俊、杨松盗窃、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俊,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钟刑初字第66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俊,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0月9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减刑后于2001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犯贩卖毒品罪2002年7月30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减刑后于200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4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减刑后于201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1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俊、杨松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明俊、杨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3日1时许,被告人黄明俊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政通路旁,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一辆“斯柯达”轿车内有香烟,于是使用弹弓发射钢珠将车玻璃砸坏(被砸玻璃因无维修发票,未能作出价格鉴定),伸手进车内盗走1条“大重九”香烟,迅速逃离现场。后将该条香烟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钟山区荷城花园“全福”烟酒店的老板王某。经鉴定,被告人黄明俊盗窃的一条“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2、2015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松邀约被告人黄明俊盗窃,黄明俊同意后,2人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后2人在川心小区“捞食汇”火锅店对面发现被害人闫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内有一紫色挎包,黄明俊便用弹弓发射钢珠将车子左后门的玻璃打坏,然后杨松戴上针织手套将车玻璃拍掉后,伸手进车内将挎包盗走,后2人迅速逃离现场。2人盗得包内10000元人民币,并将钱平分后挥霍,经鉴定,被其2人砸坏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60元。3、2015年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杨松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暮色”酒吧对面,看见被害人严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别克君威”轿车内有一女士挎包,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弹弓发射钢珠将轿车副驾驶的车玻璃打坏,伸手将车内的挎包盗走,盗得包内8000元现金及1部“苹果”Plus手机。经鉴定,“苹果”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7332元,被砸坏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036元。该被盗“苹果”Plus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4、2015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明俊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恒维”建材城旁,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宝马”X5轿车内放着几条香烟,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弹弓发射钢珠将轿车后挡风玻璃砸坏,伸手将车内的七条“小国酒”香烟、一条“红河道”香烟盗走。次日,黄明俊将盗得的五条“小国酒”香烟、一条“红河道”香烟以2250元的价格销赃给钟山区荷城花园“全福”烟酒店老板王某,另外二条“小国酒”香烟留作自己抽食,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黄明俊盗得的七条“小国酒”香烟价值5600元人民币,被其砸坏的轿车玻璃价值人民币7073元。被盗七条“小国酒”香烟已追回五条、被盗“红河道”香烟一条已追回,均发还被害人。5、2015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杨松邀约被告人黄明俊实施盗窃,二人来到钟山区南环路寻找作案目标。后黄明俊在南环路“凯悦”酒店对面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奥迪Q7轿车内有酒,便用弹弓发射钢珠将轿车后备箱玻璃打坏,然后杨松伸手将车内的五瓶陈家酒和一家亲酒盗走(被盗五瓶酒因无实物、无发票,未能作出价格鉴定),后二人迅速拦乘出租车逃往钟山区场坝,并对盗得的酒就进行分赃,黄明俊分得3瓶,杨松分得2瓶,后2人将分得的酒分别以200元、160元的价格销赃给场坝一男子,并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被其二人砸坏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6500元。6、2015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松邀约被告人黄明俊实施盗窃,后二人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路寻找作案目标时,看见被害人余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内有一白色手提包,黄明俊便用弹弓发射钢珠将副驾驶的车玻璃打坏(被害人余某未能提供被砸坏的车玻璃修理作证,未能作出价格鉴定),杨松伸手将车内的挎包盗走,后二人迅速逃离现场。途中,黄明俊检查盗得被害人余某的白色挎包,发现包内无值钱财物,便将包丢弃在钟山区明湖高架桥一垃圾堆处,经鉴定,被害人余某被盗走的一白色挎包价值人民币90元。该白色挎包已追回发还被害人。7、2015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明俊、杨松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路盗窃完被害人余某一辆比亚迪轿车后,来到六盘水市水城县第二中对面一巷子时,发现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奔驰轿车内有茅台酒,于是黄明俊使用弹弓发射钢珠将轿车后备箱玻璃砸坏,由于轿车的警报响起,车主发现,其二人盗窃未遂便迅速逃离现场,又继续寻找作案目标,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被砸坏的一辆奔驰轿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5600元。8、2015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明俊、杨松在六盘水市水城县第二中学盗窃被害人付某某一辆奔驰轿车未果后,来到钟山区团结街时,看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吉利”越野车内有酒,黄明俊便用弹弓发射钢珠将车的后备箱玻璃砸坏(被害人李某某未能提供被砸坏的车玻璃修理作证,未能作出价格鉴定),杨松伸手将车内一瓶赖茅酒盗走(被盗一瓶赖茅酒,因无实物、无购买凭证,未能作出价格鉴定),后二人迅速逃往钟山区沿河街,准备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该被盗赖茅就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杨松因本案被送往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羁押期间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监规,但在庭审中表示要改过自新,服从管理,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明俊、杨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认证委托书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情况说明,车辆维修票据,现场指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谈话笔录,羁押期间表现情况鉴定表及违反监规处罚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释放通知书及证明,被告人黄明俊、杨松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俊、杨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审理查明的第五起及第七起犯罪中,二被告人虽未盗得财物或者所盗窃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其所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明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审理查明的第一起盗窃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对该起犯罪从重处罚。杨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明俊、杨松归案后如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黄明俊在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零八个月年至二年零八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杨松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明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弹弓一把、钢珠一袋、手电筒一支、黑色线织手套及白色线织手套各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茂江人民陪审员  樊 莉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凤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