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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航四川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与范元东、达县东坪煤矿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达县渡市东坪煤矿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航四川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达县东坪煤矿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达县渡市东坪煤矿,范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中航四川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被执行人达县东坪煤矿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法定代表人范元东,董事长。被执行人达县渡市东坪煤矿。住所地: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范元东,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中航四川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达县东坪煤矿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达县渡市东坪煤矿、范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航四川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根据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92028.36元。执行查控阶段,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7592028.36元。被执行人达县东坪煤矿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达县渡市东坪煤矿、范元东尚欠申请执行人中航四川煤炭物流有限公司7592028.36元。二、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