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斌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110号罪犯杨斌,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杨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杨斌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杨斌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斌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3.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3—2014.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3—2015.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