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丁敬超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敬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673号罪犯丁敬超,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4日以(2012)泗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敬超有期徒刑9年6个月。宣判后,因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07月31日以(2012)宿中刑终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丁敬超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敬超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0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2015年07月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敬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敬超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