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雷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悟刑初字第00158号公诉机关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雷某在大悟县河口镇候载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孝武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本田牌摩托车的车钥匙未拨,遂将该摩托车骑到雷以建家藏匿。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1014元。涉案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大悟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大悟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抓获经过;大悟县河口镇转盘、红安路、加油站路口监控截图各一张、监控卡口视频光盘一张;被告人雷某被抓获后全身照片一张;大悟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物证视频光盘一张及雷以建家照片二张;大悟县公安局出具的发还物品清单;大悟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大悟县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查询结果;证人刘某甲出具的证明一份;大悟县公安局出具的前科查询证明;大悟县公安局出具的雷某户籍信息;证人刘某乙、卢某的证言;失主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故酌情可对被告人雷某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北成审 判 员 毛光荣代理审判员 刘建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莉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