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柯栗丽和李金洪、郑瑞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栗丽,李金洪,郑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924号申请执行人柯栗丽,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李金洪,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瑞凤,女,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柯栗丽和被执行人李金洪、郑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金洪、郑瑞凤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洪、郑瑞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