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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柯栗丽和李金洪、郑瑞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栗丽,李金洪,郑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924号申请执行人柯栗丽,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李金洪,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瑞凤,女,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柯栗丽和被执行人李金洪、郑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金洪、郑瑞凤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洪、郑瑞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