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曹自英与上海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自英,上海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自英,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YANGCHINGFU,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润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曹自英与被上诉人上海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曹自英提出其系因工负伤职工,对上海市嘉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作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的鉴定结论,其已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相关部门亦正在鉴定过程中,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因伤残职工的因工致残等级与用人单位能否与其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有一定关联,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本案应待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最终结果出来后再行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法官助理张利余审 判 长 乔蓓华审 判 员 浦 琛代理审判员 茅维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