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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南勇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19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因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本案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与朋友黄某、李某在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告人郑某与李某到深圳市罗湖区XX酒店桑拿部洗脚。当晚23时许,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某在该酒店大喊大叫,用拳头打自己的头部,扬言要撞墙自杀,该酒店工作人员便报警。民警接报到现场后,被告人郑某要求去医院治疗,民警随即联系救护车将被告人郑某送达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武警医院。在武警医院的抢救室内,被告人郑某再次大喊大叫,拒绝配合医生检查,乱扔抢救室的医疗器材,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声称要自杀。后医务人员报警,民警再次赶到现场。被告人郑某不听民警劝解,多次扭开抢救室的氧气瓶威胁在场人员,要求通知媒体到场,并让所有人离开,否则就一起死。在民警控制被告人郑某的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激烈反抗,致三名警务人员受伤,其中一名民警构成轻微伤。经医院清点,心电监护仪等仪器设备被损坏,损失共计人民币51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小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郑某体格检查表、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前科材料,武警医院提供的委托书、损坏物品清单、收款收据,扣押清单,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罗某甲、罗某乙、朱某、黄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碟及截图,办案民警伤情照片。原判认为,被告人郑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某上诉提出,对原判认定其在抢救室内乱扔医疗器材、被民警控制时激烈反抗有异议,应以现场视频监控录像为证,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案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关于郑某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郑某被送往武警医院后,在抢救室内大喊大叫,拒绝检查,乱扔抢救室的医疗器材等,民警经医务人员报警后再次赶到,郑某不听劝解,并威胁在场人员,在民警控制郑某的过程中,郑某激烈反抗,致多名人员受伤,经鉴定,其中一人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除了在场的多名证人证实外,还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伤情照片等证据佐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郑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原判根据查明的事实定罪量刑并无不当,郑某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正  茂审 判 员 杨  爱  云代理审判员 何  远  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泽铃(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