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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1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雪琴与被执行人王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琴,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1239-1号申请执行人李雪琴,女。被执行人王峰,男。本院在执行李雪琴与王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宛龙执字第01239号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耿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