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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5)无执字第0023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231号被执行人牛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牛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牛某丙,男,汉族。被执行人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犯盗窃罪,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无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判决罚金未交付,我院刑事第一审判庭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均在服刑期间,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三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的罚金为:牛某甲50000元;牛某乙30000元;牛某丙50000元。经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无执字第002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