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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苏立兰与孙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立兰,孙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苏立兰,女,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孙占军,男,39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立兰诉被告孙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云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