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祥林与被执行人李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林,李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林,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生,呈贡区人。被执行人李树华,男,汉族,1963年4月23日生,呈贡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祥林与被执行人李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树华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40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