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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特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秀华宣告闵利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华,闵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特字第35号申请人王秀华,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闵利,现下落不明,号×××。申请人王秀华要求宣告闵利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其女儿闵利为失踪人。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常驻人口登记卡1枚。证实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2、扶余市公安局西北派出所、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北街办事处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闵利于2012年6月8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3、扶余市公安局西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闵利,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住址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北街二委8组,其身份证号为×××,系申请人女儿。被申请人闵利于2012年6月8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8月28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闵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闵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闵利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闵利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宏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