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183063-8。法定代表人乐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双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700704-4。法定代表人刘立玲,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向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所供应的混凝土,是向项目名称为“十里春晓”住宅小区所提供和使用,十里春晓住宅小区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对混凝土的使用地约定为“十里牌“,十里牌位于荆门市掇刀区辖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荆门市掇刀区。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玲审 判 员 周沂代理审判员 吴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