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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商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商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关街闸口西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洪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泮涛,男,汉族,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北环路南昌润路东。法定代表人:胡书革,总经理。上诉人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针对争议事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上诉人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红审判员 刘颖审判员董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