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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蒋华与常鹏、郑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常鹏,郑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795号申请执行人蒋华。被执行人常鹏。被执行人郑雪华。关于蒋华与常鹏、郑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泰济民初字第0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管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房产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交巡警大队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鹏名下有车辆,我院已另案查封,暂不能处置,未发现与被执行人郑雪华身份相对应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常鹏、郑雪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济民初字第0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