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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诉被告周美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周美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7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负责人雷云远委托代理人唐建湘被告周美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诉被告周美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撤回对被告周美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被告周美水承担。审 判 长  谢小兰人民陪审员  邓丽蓉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慧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