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刑执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辉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辉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708号罪犯杨辉,男��1992年6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庐刑初字第00483号刑事判决书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杨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辉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辉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2015年7月记功一次,2015年7月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