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德宝与杨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宝,杨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赵德宝,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杨玉民,男,45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宝与被告杨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杨玉民送达法律文书,原告赵德宝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宝撤回对杨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宝负担。审判长 巴 群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淑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