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闫卫玲与刘建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卫玲,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722号申请执行人闫卫玲,男。被执行人刘建明,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闫卫玲与刘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3325元。在此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建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思审 判 员  李振和代理审判员  盛 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