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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民特字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非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舞民特字11号申请人王非,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朝代,舞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非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秋玲、姚丽芳、姚丽娟、姚丽亚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非以被申请人张秋玲、姚丽芳、姚丽娟、姚丽亚于1999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秋玲、姚丽芳、姚丽娟、姚丽亚死亡。经查,张秋玲,女,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孟寨镇龙西村27号,系申请人王非之继母;姚丽芳,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孟寨镇龙西村27号,系申请人王非之姐姐;姚丽娟,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孟寨镇龙西村27号,系申请人王非之姐姐;姚丽亚,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孟寨镇龙西村27号,系申请人王非之妹妹。张秋玲、姚丽芳、姚丽娟、姚丽亚于1999年10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至今已满四年。2014年11月18日,王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秋玲、姚丽芳、姚丽娟、姚丽亚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4年11月29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张秋玲、姚丽芳、姚丽娟、姚丽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秋玲、姚丽芳、姚丽娟、姚丽亚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秋玲、姚丽芳、姚丽娟、姚丽亚自1999年10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王非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秋玲、姚丽芳、姚丽娟、姚丽亚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秋玲、姚丽芳、姚丽娟、姚丽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保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