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方堃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0372号罪犯方堃,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金浦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方堃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堃应承担财产刑40000元,曾履行2000元,月均消费328余元,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实际消费5909余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方堃相应考核期消费情况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方堃犯有多种财产型犯罪,且有较强的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仅部分履行,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堃暂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