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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支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92年12月2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告:支某某,男,生于1991年10月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