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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淑艳与靖宇县海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艳,靖宇县海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艳。被执行人:靖宇县海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汲生军。刘淑艳与靖宇县海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靖劳人仲调字[2015]1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靖宇县海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淑艳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22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唯一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执行拍卖中,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待另案执行完毕后拍卖财产款余额申请人可申请再执参与余额财产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调字[2015]1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关 慧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