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小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岩岩、李忠洋等与宋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岩岩,李忠洋,宋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90号原告:王岩岩。原告:李忠洋被告:宋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岩、李忠洋诉被告宋小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岩、李忠洋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岩、李忠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保全费140元,共计1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苒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