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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小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岩岩、李忠洋等与宋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岩岩,李忠洋,宋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90号原告:王岩岩。原告:李忠洋被告:宋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岩、李忠洋诉被告宋小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岩、李忠洋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岩、李忠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保全费140元,共计1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苒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