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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商申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二建建设诉杨亚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杨亚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申字第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负责人:徐德明。委托代理人:梁义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亚廉。再审申请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建齐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亚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二建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二建齐分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建齐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克杰代理审判员  王一帆代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