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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与庄富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庄富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负责人李桂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庄富立,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温陈办事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富立银行存款1105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