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与庄富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庄富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负责人李桂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庄富立,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温陈办事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富立银行存款1105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