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法定代理人黄某乙,女,系申请执行人黄某甲之母。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黄某甲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某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宜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