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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开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开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881号罪犯黄开云,男,生于1967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黄开云曾于2002年11月20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以(2006)成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开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开云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5日以(2006)川刑终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其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3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3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黄开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开云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开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开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