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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云亭与莱芜荣华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孟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云亭,莱芜荣华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孟繁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宁云亭,莱芜市水利与渔业局干部。被告:莱芜荣华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汶源大街108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被告:孟繁荣,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市分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云亭与被告莱芜荣华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孟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云亭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荣华资本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云亭撤回对被告莱芜荣华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梁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