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商玺伟康(商丘)医药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商玺伟康(商丘)医药用品有限公司,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上海商玺伟康(商丘)医药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志伟。委托代理人李彬,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陈海林。委托代理人高免、吴振峰,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商玺伟康(商丘)医药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商玺伟康(商丘)医药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商玺伟康(商丘)医药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商玺伟康(商丘)医药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343元,减半收取5171.5元,由原告上海商玺伟康(商丘)医药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贾自民审判员 郭洪山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