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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郑马与张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马,张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684号原告:郑马,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张忠新,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马与被告张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马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忠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郑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88元(已减半收取),由郑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珺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