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郑马与张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马,张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684号原告:郑马,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张忠新,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马与被告张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马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忠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郑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88元(已减半收取),由郑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珺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