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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周与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周,孙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085号原告:王周,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孙跃,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周与被告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