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周与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周,孙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085号原告:王周,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孙跃,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周与被告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