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波与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353号原告:张波。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延民。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自强街南段路西。原告张波与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大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