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文学与被告张少琦、南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学,张少琦,南素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534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学,男。被执行人张少琦,男。被执行人南素叶,女。原告胡文学与被告张少琦、南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少琦、南素叶账户存款2043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张少琦、南素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相高望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