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4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杜万华与杜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万华,杜某,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4519号原告杜万华,居民。被告杜某,农民。被告夏某,农民。原告杜万华诉被告杜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海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万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20日,被告杜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月息1.5%。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杜某、夏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20日,被告杜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杜万华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1.5%。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不违法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款约定月息1.5%,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某、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万华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石海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