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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6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莉与陈培友、李信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陈培友,李信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八一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215号原告张莉,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章荣耀,重庆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友,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信英,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八一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兴华东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陈培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伤,需将本案并入(2015)涪法民初字第06214号案件中一并处理,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审判员  邓春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曾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