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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董某、段某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段某,田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初字第002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厨师。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段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某,厨师。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鲁某、刘某在烧烤摊吃饭喝酒时,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后董某电话纠集被告人段某后,用酒瓶砸两名被害人头部,并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期间,被告人段某到现场后亦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田某路过现场,用伸缩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鲁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潘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刘某、鲁某的陈述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录像光盘,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相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在犯罪后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是主犯,被告人段某、田某是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董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建议对被告人段某、田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鲁某、刘某在烧烤摊吃饭喝酒时,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后董某电话纠集被告人段某后,用酒瓶分别砸两名被害人头部,并分别对两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期间,被告人段某到现场后也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田某路过现场,用伸缩棍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鲁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与被害人刘某、鲁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万元,赔偿被害人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被害人刘某、鲁某对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法院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上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均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以及被害人刘某、鲁某的自然情况等身份信息。3、未出庭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言笔录,证实董某及其女友、被害人刘某和鲁某均在其二人经营的烧烤摊(连云区中韩商品城旁边)吃烧烤,因刘某、鲁某找董某及其女友喝酒,董某不高兴,被害人先骂了董某,过了一会来了两个男子,其中一个拿着伸缩棍,董某就拿了啤酒瓶先砸了刘某、鲁某的头部,双方就打了起来。刘某、鲁某被打倒,董某他们三个人乘车离开现场。警察赶到时,刘某、鲁某也不见了。4、未出庭证人潘某证言笔录,证实当天凌晨2时许,田某开车送其回家,到中韩商品城时田某停车下去,其下去时看到董某正在用脚踹躺在地上的一个男子,旁边站着田某和段某。5、被害人刘某、鲁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当天凌晨两人在连云区中韩商品城旁边的烧烤摊吃烧烤时,跟隔壁桌上的董某及一个女的喝酒,后来董某不喝,鲁某就骂了董某。过了一会就来了两、三个人和董某一起打鲁某和刘某,董某是用啤酒瓶打人的。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鲁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7、监控录像光盘,证实现场案发过程。8、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供称:当天凌晨其与女友在连云区中韩商品城旁边的烧烤摊吃烧烤时,刘某、鲁某到其桌上与其及女友喝酒,其不愿意喝,鲁某就骂其并不让其离开,其就打电话给段某让其过来。后其看到段某、田某过来后,就用酒瓶先分别砸了刘某、鲁某的头部,然后又分别对刘某、鲁某拳打脚踢。段某、田某也打了刘某、鲁某。9、被告人段某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供称:其接到董某电话后,就到中韩商品城旁边的烧烤摊,董某看到其后也没说话就拿酒瓶去砸被害人刘某、鲁某的头部,其也踹了刘某和鲁某几脚。10、被告人田某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供称:其开车送他人回家路过中韩商品城旁边的烧烤摊,去买烧烤时看到董某、段某,董某拿酒瓶打一男的,其先去拉架,没拉开,其就用随身带的伸缩棍打这个男的腿两下,后来董某又去打另一个男的,其也用伸缩棍朝这个男的身上打了一下。11、本院的刑事和解笔录、刑事和解协议及被害人收到赔偿款出具的收条,证实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两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法院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均系依法取得,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伤害后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段某、田某起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主、从犯的划分及建议对从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有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三被告人均是自首,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段某、田某与被害人刘某、鲁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对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林烟审 判 员  钱兴红人民陪审员  程 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