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商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林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商初字第876号原告高某。被告林某。原告高某诉被告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被告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2012年我承接了被告林某承建的德大铁路护坡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我工程款200000元未付。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2月6日向我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没有付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欠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林某辩称,原告所诉的事实我没有异议,我欠原告工程款是事实,原告要求我承担诉讼费我也没有异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12月6日由被告林某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林某欠原告工程款20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林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高某承接了被告林某承建的德大铁路护坡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告工程款2000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高某工程款贰拾万元整人民币¥(200000.00元)(德大铁路路基护坡工程)欠款人:林某2014.12.6”。但被告至今没有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欠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林某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原告高某按照被告林某的要求完成工程,并经双方结算,被告林某下欠原告高某工程款20000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林某在出具欠条后,仍未能支付欠款,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高某主张被告林某支付工程款2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工程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