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顺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顺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775号罪犯王顺,男,1989年3月2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田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王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0月15日以(2010)淮刑终字第0011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顺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三次。分别为:2011年11月表扬,2012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2015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