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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关英玮交通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英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英玮,男,汉族,中专文化,科员。2015年7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9日被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英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英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关英玮酒后驾驶北安市综合执法局的悬挂黑NC00××号(此号牌系挪用他人号牌,该车未落户)的灰色长安牌小型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北京路友谊街口,将在斑马线上自西向东的行人刘×甲、李××、孟××撞倒。被害人刘×甲当场死亡,李××于2015年7月19日10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孟××受伤。经住院诊断:孟××头皮挫裂伤,头面部及全身多处挫伤。经法医鉴定:刘×甲系生前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颅脑损伤死亡;李××系生前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颅脑损伤死亡;孟××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司法鉴定:关英玮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20.52mg/100ml。经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关英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甲无责任,李××无责任,孟××无责任。经侦查,被告人关英玮于2015年7月17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关英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英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同时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被害人尸体照片;2.书证被告人关英玮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户籍证明和户口复印件,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住院诊断书和住院病案,证明等;3.证人孙××、曹××、刘×乙、徐×、赵×、杜××、关××、吴××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孟××的陈述;5.被告人关英玮的供述和辩解;6.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7.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8.现场监控录像。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关英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确定刑罚期限。被告人关英玮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关英玮酒后驾驶北安市综合执法局的悬挂黑NC00××号(此号牌系挪用他人号牌,该车未落户)的灰色长安牌小型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北京路友谊街口,将在斑马线上自西向东行走的行人刘×甲、李××、孟××撞倒。被害人刘×甲当场死亡,李××于2015年7月19日10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孟××受伤。经住院诊断:孟××头皮挫裂伤,头面部及全身多处挫伤。经法医鉴定:刘×甲系生前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颅脑损伤死亡;李××系生前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颅脑损伤死亡;孟××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司法鉴定:关英玮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20.52mg/100ml。经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关英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甲无责任,李××无责任,孟××无责任。经侦查,被告人关英玮于2015年7月17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肇事车辆照片、被害人尸体照片;2.书证被告人关英玮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户籍证明和户口复印件,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住院诊断书和住院病案,证明等;3.证人孙××、曹××、刘×乙、徐×、赵×、杜××、关××、吴××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孟××的陈述;5.被告人关英玮的供述和辩解;6.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7.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8.现场监控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英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客观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关英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英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万 玲人民陪审员 施 艳人民陪审员 何凤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忠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