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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正华诉被告刘昌华、张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华,刘昌华,张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976号原告赵正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豪,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华,女,汉族。被告张志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正华诉被告刘昌华、张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正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诉讼保全费2100元,共计43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