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5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正华诉被告刘昌华、张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华,刘昌华,张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976号原告赵正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豪,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华,女,汉族。被告张志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正华诉被告刘昌华、张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正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诉讼保全费2100元,共计43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