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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法执复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双生孙路会贾连生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生,孙路会,贾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高法执复字第20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李双生,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蒋迎春,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孙路会,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刘艳君,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贾连生,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复议人李双生因孙路会申请执行贾连生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中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孙路会诉被告贾连生欠款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2005)鸡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被告(被执行人)贾连生给付原告(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5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7日立案执行,该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06)鸡中法执字第19-13号执行裁定,以鸡西市恒利煤矿和新蕴煤矿的生产设备被案外人李双生擅自变卖为由,裁定案外人李双生赔偿申请执行人孙路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05万元。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异议称:1、案外人于2005年从贾连生处购买了鸡西市恒利煤矿、新蕴煤矿,但是未能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此后二煤矿被人民政府关闭,生产设备被贾连生的债权人运走抵债,而非是案外人运走;2、依据省法院(2013)黑高商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已确定鸡西市恒利煤矿、新蕴煤矿为案外人所有,所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二煤矿的财产已属案外人所有。案外人请求撤销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鸡中法执字第19-13号执行裁定。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李双生的异议理由审查后认为,案外人李双生虽与被执行人贾连生签订了“煤矿转让协议书”,但是案外人至今未能办理鸡西市恒利煤矿、新蕴煤矿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二煤矿仍登记在被执行人贾连生名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二煤矿仍属被执行人贾连生的财产,现案外人擅自处分二煤矿的财产,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鸡中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李双生的异议。案外人不服上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主要理由是:1、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查封二煤矿的原煤及生产设备,在查封期限届满后未再续封,该查封已失去效力;2、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案外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05万元依据不足,无证据证明是案外人擅自处分人民法院已查封的财产;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已由省法院(2013)黑高商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确认为案外人所有,即该院查封的财产属案外人所有的财产。案外人请求撤销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中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本院经审查查明,2004年9月20日,原告孙路会与被执行人贾连生签订借款协议,即被执行人贾连生因向鸡西市恒利煤矿、新蕴煤矿投资建设,而向孙路会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因贾连生未能按期偿还,故将鸡西市恒利煤矿、新蕴煤矿的全部生产设备抵押给孙路会。2005年9月16日,案外人以他人名义又与被执行人贾连生签订煤矿转让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贾连生将鸡西市恒利煤矿、新蕴煤矿以4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李双生。协议签订后,案外人即实际占有二煤矿并进行了技术改造,但始终未能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此后,二煤矿因国家整顿停产,不再经营。另查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鸡西市恒利煤矿、新蕴煤矿。案外人即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案外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亦被本院驳回。之后案外人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二煤矿为其所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鸡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双生起诉。李双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新建矿井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案涉煤矿采矿许可证登记的采矿人虽是恒利煤矿,但新建井口的实际投资人为李双生、刘巨全,二人已基于新建井口的事实行为取得了上述井口的所有权。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3)黑高商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鸡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停止对案涉500万元煤矿50%(即250万元)的执行。本院认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黑高商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案外人李双生、刘巨全取得了鸡西市恒利煤矿、新蕴煤矿的所有权,即二煤矿已为案外人李双生、刘巨全所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鸡西市恒利煤矿、新蕴煤矿,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李双生依据(2013)黑高商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提出执行异议,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驳回了案外人李双生的异议请求,并交待复议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中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二、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案外人李双生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代理审判员  武迎春代理审判员  郑雪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振